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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9-08-18
【实施时间】 2009-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9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中卫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提高个人购房贷款金额
  
  第二条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指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由70%提高到7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2万元提高到30万元,最长年期由10年提高到20年,并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各商业银行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20%;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的70%。
  
  第三章 减轻税收负担
  
  第四条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不到2年的非普通住房即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按1.5%执行,超过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3%执行。
  
  对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按房屋成交价的1%缴纳。
  
  第五条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的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第四章 促进房地产开发建设与交易
  
  第六条 对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投入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主体封顶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七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经公安部门核实后可申请办理城镇户籍入户手续,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凡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的,商业银行向开发企业提供住房按揭贷款;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可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按揭担保贷款。
  
  第五章 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收费
  
  第九条 对新开工的商品房项目,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目录(见附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第十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建立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实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息月报制度。
  
  第十一条 所有房地产项目办证收费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从9月1日起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不具备条件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条件具备和手续齐全的房地产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符合条件,而未按时办理审批的单位,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中卫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目录文件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执行收费标准
  
  市
  
  规
  
  划
  
  局
  
  建筑工程放线费
  
  财建发〔2009〕17号
  
  4391元/栋
  
  2594.32元/栋
  
  地形测量费
  
  财建发〔2009〕17号
  
  0.2元/平方米
  
  0.2元/平方米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费
  
  财建发〔2009〕17号
  
  0.2元/平方米
  
  0.2元/平方米
  
  市
  
  建
  
  设
  
  局
  
  劳保基金
  
  宁建办发〔2002〕18号
  
  总造价的3%
  
  总造价的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宁财综字〔2008〕489号
  
  10元/平方米
  
  5元/平方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宁劳社发〔2004〕57号
  
  建安费用的2%
  
  建安费用的2%
  
  招标交易费
  
  宁价费发〔2003〕162号
  
  1000万元以下为1.2万元;1001-5000万元的为3万元;5000万元以上为5.6万元
  
  1000万元以内为2000元;1001-5000万元的为4000元;5000万元以上为1万元
  
  房屋测量费
  
  价经发〔1999〕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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