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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03-17
【实施时间】 2009-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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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完善人民法院编制与职务序列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与人民法院工作性质和地区特点相适应的政法专项编制标准,研究建立适应性更强的编制制度,逐步实施法官员额制度;研究制定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数比例和职务序列的意见,适当提高基层人民法庭法官职级。
  
  20、改革和完善法官工资福利和任职保障制度。完善法官激励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与法官等级相匹配的工资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稳定基层法官队伍的工资制度,完善法官定期增资制度;统筹解决法官岗位津贴、办案津贴和加班补助;提高法官岗位津贴、审判津贴在法官工资收入中的比例;适当提高法官因公牺牲、伤残的抚恤标准,制定患重病法官的生活补助办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提前离岗、离职等现象,修改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一线办案法官退休制度;完善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任职保障等职业保障制度。
  
  21、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队伍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任职制度。建立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定期轮岗制度。建立健全院长、庭长的“一岗双责”制度,落实院长、庭长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的双重职责。建立法官流动和交流制度。建立健全以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审判质量效率监督控制体系,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行政人员的绩效和分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以综合服务部门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政务保障体系。
  
  (四)加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
  
  22、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配合有关部门改革现行行政经费保障体制,建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经费保障体制;人民法院经费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四大类,根据不同地区和人民法院的工作特点,确定各级财政负担级次和比例,实现人民法院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杜绝“收支挂钩”;根据中央确立的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经费分类保障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适应人民法院实际情况的经费分类保障实施办法;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23、建立人民法院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高级人民法院配合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水平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标准;研究制定人民法院业务装备标准,确定业务装备配备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装备经费。加强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确定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负担的比例。配合有关部门逐步化解基本建设债务。
  
  24、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化在人民法院行政管理、法官培训、案件信息管理、执行管理、信访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尽快完成覆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信息网络建设。研究制定关于改革庭审活动记录方式的实施意见。研究开发全国法院统一适用的案件管理流程软件和司法政务管理软件。加快建立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推进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的应用。构建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加快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建设。
  
  (五)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
  
  25、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完善公开听证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
  
  26、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完善调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27、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健全科学、畅通、有效、透明、简便的民意沟通表达长效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广大人民群众、律师、专家学者等的沟通联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定期深入基层倾听民意的机制,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研究建立人民法院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方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渠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或建议。建立健全案件反馈和回访制度,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完善对人民群众意见的分析处理和反馈制度。完善社会舆情汇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司法工作中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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