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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吉建保[2009]8号
【颁布时间】 2009-08-13
【实施时间】 2009-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加快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步伐,有效解决地方建设资金不足问题,确保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制定了《吉林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实施方案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
  
  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实施方案
  

  按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统一部署,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组织落实金融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专项用于各市州、县(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加快项目建设步伐。为切实发挥贷款使用效益,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贷款原则
  
  (一)坚持贷款额度与工作任务挂钩的原则。本次贷款根据各市州、县(市)2009年承担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确定贷款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贷款依据各地承担的房屋拆迁面积和棚改解决廉租住房建筑面积确定贷款额度;廉租住房建设贷款依据各地承担的城市廉租住房建筑面积确定贷款额度。
  
  (二)坚持项目贷款专款专用的原则。本次贷款专项用于2009年新拆迁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和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三)坚持自愿申报与部门核定相结合的原则。各地根据贷款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贷款,自愿申报;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投资公司)与贷款银行对项目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同意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贷款范围。全省承担2009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市州、县(市)均可申请贷款。
  
  (二)贷款额度。经省政府批准,2009年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总额为30亿元。其中: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贷款额为25亿元(2009年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600万平方米,所占比重为75%,对应贷款额度19亿元;2009年全省棚改解决廉租住房211万平方米,所占比重为25%,对应贷款额度6亿元)。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总额为5亿元(全部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不包括地方国营农林场廉租住房建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市州、县(市)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依据各地2009年承担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核定贷款控制额度。
  
  (三)贷款利率与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国家金融部门的现行贷款利率。贷款年限为15年。还款宽限期为3-5年。
  
  三、贷款程序
  
  (一)各市州、县(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可研批复以及规划、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进一步简化项目贷款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土地批件可由省国土厅先出具土地预审文件,环评报告审批权限下放给市州,规划许可审批由当地规划部门负责。
  
  (二)指定省投资公司作为借款人,履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融资职责。由省财政厅出具担保承诺书(函)。
  
  (三)省投资公司与贷款银行对各地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办理申请贷款审批手续。
  
  (四)贷款项目核准后,由省投资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省投资公司与各市州、县(市)政府签订转贷合同。
  
  (五)贷款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后,由省投资公司、贷款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市州与所辖县(市)贷款发放应同步进行。
  
  四、相关要求
  
  (一)贷款项目原则上由市州组织所辖县(市),集中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编制的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进行评估论证和批复。贷款其他工作由市州和县(市)分别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市州,也可以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贷款项目统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统一组织申请贷款。
  
  (二)各地要积极与省投资公司、贷款银行做好衔接和配合,按照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材料内容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尽快组织上报。条件具备的即可先行组织审查和放贷。
  
  (三)贷款市州、县(市)需向省财政厅和省投资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如不能按时还款,由省财政厅按照承诺直接扣还。市州、县(市)应当向省投资公司提供相应的资产担保。
  
  (四)省投资公司和贷款银行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贷款控制额度,具体确定各地的贷款额度。如部分市州或者县(市)经审核不具备贷款条件,市州所剩余贷款指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剂,县(市)所剩余贷款指标由上级市州负责调剂。
  
  (五)贷款银行要切实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发现挪用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终止贷款,同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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