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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9]251号
【颁布时间】 2009-08-17
【实施时间】 2009-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通知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变型拖拉机的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新一轮“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40号文件)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改进、加强和规范我市变拖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把宣传贯彻40号文件作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内容之一,认真组织学习,吃透精神实质,理清工作思路,促进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改善监管条件,落实长效机制。各地要把变拖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设施装备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建设,改善变拖安全监管条件。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联席会议,通报变拖监管工作信息,建立农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变拖安全监管水平。
  
  三、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执法检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强协同配合,积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强化对变拖的动态管理。市、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区域设立禁止变拖通行标志,对其他区域通行的变拖,机主须凭市、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对需到农机安全检测中心办理登记入户或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变拖,凭农机部门签发的凭证,在有效期内按指定线路行驶。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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