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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目前,我省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尚未到位。为确保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理顺监管体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9〕39号)要求,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各级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权责关系,完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各地要按照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划转市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编制的通知》(皖编办〔2009〕35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皖编办〔2009〕42号)精神,结合实际,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及技术机构的整合方案,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在9月底前整合到位,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要重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探索建立覆盖社区和乡村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二、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各地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将本地区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各地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经费供给问题,按照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经费下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666号)执行。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对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4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47号)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明确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责任等,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逐步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机制,不断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评估和预警能力。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标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自觉履行标准规定的技术性要求;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实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各地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中遇到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