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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9]223号
【颁布时间】 2009-08-14
【实施时间】 2009-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2009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市交通局组织对运输企业、私营运输车主、从业驾驶员进行走访宣传,并签订限制车辆超限超载责任书。
  
  (3)各区、镇政府,对农产品收购市场进行走访宣传,查明源头具体位置,并与收购装载点负责人签订限制车辆超限超载责任书。
  
  (4)市工商局、交通局,对汽车修配厂进行走访宣传,并签订禁止非法拼装、改装汽车责任书。
  
  4、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市交通局组织对我市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规范运输市场经营行为,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加大从业人员管理力度,列入黑名单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市发改局要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5、加强农村公路管理。
  
  在保证一般车辆的前提下,农村公路管理单位应设置限制大型超限超载车辆行驶的相应措施,保护公路、桥梁等公路设施安全。
  
  公路路政部门要配备便携式称重仪,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合理配备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
  
  6、公安部门要会同公路路政部门,对黑恶势力强行送车闯卡,故意闹事、聚众堵路,干扰治超执法工作,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地点、路段进行重点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治超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集中治理阶段(2009年8月10日至2009年9月30日)。
  
  市公安局、交通局和工商局要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开展联合执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市交通局要重点查处超限违法车辆。按照《公路法》、《超限车辆行驶公路规定》和《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占有损坏路产路权赔偿标准的通知》(琼价工字〔1997〕344号)等文件规定对超限车辆进行卸载、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处罚等处理。同时,负责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工作,及时落实市、省的信息传递,确保信息流通共享。
  
  市交通局要建立超限超载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登记和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登记制度,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派员驻点监督。
  
  2、市交巡警支队要积极配合公路路政部门开展路面治超工作,严厉查处恶意冲卡、故意遮挡号牌、假牌套牌和无牌无证车辆,配合维护治超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现场查处的“大吨小标”车辆要责令其到车辆管理部门更正车辆的核定载重量。属地公安部门接到暴力抗法、聚众闹事、故意堵塞交通、冲击治超检测站和威胁执法人员安全报警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和人员安全。
  
  市交巡警支队要和公路路政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和交流,对治理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科学分类,查清违规源头,汇总上报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将超限超载源头情况按属地管理通报有关责任部门,按照责任书相关条款追究源头单位或企业单位的责任。
  
  3、市工商部门和市交巡警支队要负责对超限超载疑似非法拼装、改装车辆进行认定,属非法拼装、改装的车辆,由市交巡警支队责令其到指定地点恢复原状,并予以处罚;工商部门负责收集非法拼装、改装车辆来源,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车辆的企业。
  
  (三)全面规范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治超“百日行动”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建立健全治超长效机制,并形成书面材料和填写好统计表报送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治超办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表彰和问责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组织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执法手段到位,把治超工作列入工作重点,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要求分阶段抓好落实。集中治理期间,要有明显动作,取得明显效果。
  
  (二)市监察部门要牵头成立治超工作行政效能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全市治超工作,对出现的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问题进行责任倒查,并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时,要对治超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三)在集中治理期间,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应变机制。同时,各级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四)在集中治理期间,各执法部门要采取重罚手段,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建设黑名单信息报送系统,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的驾驶人员或车辆,要列入黑名单,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五)各有关部门要重视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治超工作第一手资料。将各自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作统计表,每月13号及28号报送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电话:66551312,传真:66551319)。同时,要向社会公开咨询及投诉电话和传真号码,以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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