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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9]130号
【颁布时间】 2009-09-30
【实施时间】 2009-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3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门店招牌设置规范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门店招牌设置规范》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南昌市门店招牌设置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门店招牌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门店招牌的设置,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的门面上设置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等定型户外标识。
  
  第三条 市、区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门店招牌的设置。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门店招牌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应当符合门店招牌设置规划,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
  
  (二)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
  
  (三)污染环境;
  
  (四)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
  
  (五)有碍市容或者有不良内容;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设置门店招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设置者应当事先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六条 门店招牌设置前,设置者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了解门店招牌设置规划和要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设置者设置。
  
  临街房屋产权单位、个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门店招牌进行管理。
  
  第七条 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招,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不得张贴或者设置小广告、小招牌。
  
  第八条 门店招牌一般应当采用硬质材料制作,不采用喷绘布制作。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门店招牌。
  
  传统老字号的门店招牌,可以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制作,保持传统文化特色。
  
  门店招牌的支架不得裸露。
  
  第九条 门店招牌的外框和门柱用材要统一,每个门店招牌边框内允许用材有所变化,但材质的属性对比和颜色搭配要协调统一。
  
  第十条 门店招牌设置者对门店招牌的安全负责。门店招牌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显示不全或者存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十一条 门店招牌的规格,应当与建筑物的整体尺度和相邻的门店招牌相协调,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第十二条 门店招牌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与建筑立面平行。
  
  第十三条 大楼业主或者租用户,可以在大楼门厅上方设置异型门店招牌,具体高度根据建筑物本身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二楼以上业主如在一、二楼之间无法设置门店招牌的,可以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置招牌。
  
  建筑物上一般不设置悬挑式招牌,确需设置的,应采用滚动式霓虹灯或其他新型发光材料设置。
  
  第十五条 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除药店、门诊等特殊门店招牌外,门店招牌上不得含有经营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十六条 门店招牌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准确规范,无错别字、缺漏字。
  
  门店招牌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中外文对照,中文设置在上方或者左边,外文设置在下方或者右边,中文字体大小应当大于外文。
  
  第十七条 门店招牌的色彩图案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门店招牌设置应当同步安装夜景照明设施,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不得使用外光照明。
  
  第十八条 全国统一门店招牌的设置,按照企业识别系统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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