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9-29
【实施时间】 2009-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卫市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工作,实现农村住房信息计算机动态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和自治区城乡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区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工作方案>和<全区城镇既有建筑抗震安全普查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宁城建发[2009]3号)精神,结合中卫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意义
  
  开展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是扎实推进农村住房抗震安全工作的基础保障,是市人民政府关注民生、实施农村住房抗震安全工程的重要内容,将对推进全市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产生深远影响。通过对农村住房进行普查和鉴定,将全面掌握住房数量、居住人口、建造年代、场地分布、结构类型和危险等级等基本情况;建立农村住房基础数据库和自治区、市、县三级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实现农村住房数据统一,信息共建,资源共享;为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加固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加固工程提供依据,确保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普查范围
  
  各县、沙坡头区各镇(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农村常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的各种结构类型的居住建筑(不包括非居住使用的生产性用房)。
  
  三、普查内容
  
  (一)农村农房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常住人口数、住房类型、住房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农村住房建造年代、结构类型情况。结构类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石)木结构、竹草土坯结构(包括夯土墙、窑洞结构)等。
  
  (三)农村住房的抗震安全性能情况。依据《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既有农村住房进行抗震安全评价,分为a级:完好,可正常使用的住房;b级:基本完好,可维护使用的住房;c级:局部危房,应加固改造的住房;d级:整体危房,应拆除重建的住房。
  
  四、普查方法
  
  本次普查采取全面入户调查和现场鉴定的方法进行。普查小组深入各行政村和农户,逐户上门核查鉴定,逐项填写《宁夏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入户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每个普查小组4-5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技术人员1-2人、地震安全评价技术人员1人、统计员1名、村民引导员1名。普查后各县、沙坡头区各镇(乡)将《调查表》进行统一收集,以镇(乡)汇总后报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使用《宁夏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信息管理系统》,对普查基础资料进行计算机录入汇总,按照《宁夏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鉴定资料汇总表》的内容由计算机软件进行汇总。
  
  五、普查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9月10日-9月20日)
  
  1、制定《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工作方案》,召开普查工作协调会,分解工作任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2、搞好普查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和广大村民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要求,积极配合房屋普查工作。
  
  3、建立组织机构。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普查工作专业队伍和普查工作小组,明确普查工作职责。
  
  4、组织技术培训。分级举办普查人员培训班,使普查人员学习掌握普查要求、《调查表》的填写方法和技术要求,基础资料的录入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21日-10月31日)
  
  1、严格按照入户调查、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以户为普查对象进行调查,以村为基层单位进行逐级汇总,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保证信息全面、数据真实、鉴定准确。
  
  2、对房屋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准确记载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建造年代和房屋使用情况等主要数据。
  
  3、由专业鉴定人员根据房屋的结构型式和所处场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安全性影响因素,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房屋的结构安全性能做出综合定性评价。
  
  4、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镇(乡)的普查情况进行检查,对普查鉴定数据质量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