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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9-29
【实施时间】 2009-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汇总录入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由普查工作联络员和计算机数据录入操作专职人员,按照一户一档(档案)、一村一帐(台帐)、一县(区)一库(数据库)的原则,将普查登记表进行统一归档,分类整理,并以镇(乡)为单位逐级进行计算机录入,建立县(区)、市、自治区三级农村住房数据库。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
  
  普查任务完成后,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数据分析报告,迎接自治区城乡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如下:一是普查范围内房屋实际排查登记率达到98%以上;二是普查登记记录真实、填写齐全,无错项、漏项,错漏率不大于5%,普查基础资料能反映房屋整体结构及主要安全隐患特征;三是入户普查登记表、房屋档案和台帐三相符,保证不错漏。
  
  六、组织领导
  
  市上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规划局、建设局、地震局、教育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和沙坡头区各镇(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卫市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房屋全面调查和现场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普查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七、部门职责
  
  (一)市规划局为牵头部门,做好普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普查工作的方案编制,人员技术培训,入户调查鉴定资料及汇总表的设计,农村计算机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软硬件建设和部署,普查实施过程的技术指导等。
  
  (二)市建设局协助对农房抗震性能的现场鉴定工作。
  
  (三)市统计局协助提供宁夏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农村房屋调查数据,将农村房屋数据纳入全区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普查数据库,并配合市规划局审核完善调查表及普查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平台等。
  
  (四)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并标识本次普查范围内的场地安全性资料及地震断裂带资料。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次普查范围内的遥感影像资料、地质灾害危险源的相关资料及标识图件。
  
  (六)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包括农村中小学)建筑的抗震安全排查工作,配合做好学校校舍安全排查数据中与本次抗震安全排查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导出等工作。
  
  (七)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系统(包括农村卫生所)建筑的抗震安全排查工作,配合做好排查数据的统计汇总导出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做好普查房屋群众思想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普查工作。
  
  (二)组建普查工作专业队伍,依据乡村总量和区划,成立若干普查工作小组,由普查工作小组深入农户具体负责本村的入户调查、性能鉴定及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普查专业队伍抽调建设工程设计、监测、监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建筑类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聘用建筑结构专业的大学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及相当学历的建筑结构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普查工作高标准、高质量。调查表的填写要文字工整,表格填写清晰规范。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在普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人员和行为要一追到底,严肃查处。
  
  (四)各有关部门和镇(乡)要抢时间,抓进度,确保普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不能按时完成普查鉴定、影响农村危房改造和塞上农民新居建设的,严格追究责任。
  
  (五)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六)本次普查取得的调查对象原始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部门、镇(乡)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和资料,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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