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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9]213号
【颁布时间】 2009-09-30
【实施时间】 200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自来水公司向临港工业区华滨水务有限公司供水价格的通知

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临港工业区华滨水务有限公司,塘沽区物价局:
  
  
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报送的《关于天津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向临港工业区华滨水务有限公司供水趸售价格的申请》(津水字[2009]68号)收悉。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为促进区域性供水事业的发展和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经研究,现就市自来水公司向临港工业区华滨水务有限公司的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向临港工业区华滨水务有限公司的供水价格核定为每立方米3.78元。
  
  二、根据《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06]4号)和《关于调整部分供水管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商[2009]96号)的有关规定,市自来水公司向临港工业区华滨水务有限公司的供水应征收水资源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基金,其标准为每立方米0.30元。
  
  三、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降低供水成本,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以上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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