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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工商局
【发文字号】 鄂工商明电[2009]23号
【颁布时间】 2009-09-29
【实施时间】 2009-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县工商局:

  
  近期,省工商局对市场上散装米面制品、卤制品、豆制品、散装白酒、水发制品、干菜等6大类散装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样248个批次,合格率仅为80.6%。检测结果表明,上述6类散装食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国庆、中秋“两节”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省工商局要求全省工商系统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市场清查
  
  全省工商系统,特别是此次抽样的武汉、荆州、鄂州、黄冈、清江市等地,接此通知后要紧急行动,对省工商局和当地检测发现的不合格散装食品迅速开展市场清查,监督经营者将其下架退市。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散装食品,要责成经营者采取措施予以召回。同时,对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格经营准入
  
  全省工商系统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制定的食品流通许可条件,对经营散装食品的从严许可。对经营散装食品的,不论其是否已取得卫生许可或临时流通许可,基层分局和工商所一律要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变更或核销许可范围。凡是经营场所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如25米内有暴露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的,一律不允许经营散装食品。凡是经营和仓储场所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如食品与农药、工业酒精等有毒有害商品(物品)混放的,一律不允许经营散装食品。凡是质量防护设备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如未配备相应的温度调节、消毒和存放设备的,一律不允许经营散装食品。凡是未配备防鼠、防蝇、防尘等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一律不允许经营散装食品。
  
  三、强化日常监管
  
  全省工商系统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始终将散装食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强化日常监管。凡是经营散装食品的,基层分局或工商所每周至少要巡查一次。凡是证照不全的,一律依法处理或予以取缔。凡是涂改、伪造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分装日期、保质期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理。凡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责令整改或停止销售。凡未执行食品进货检验制度的,一律责令停止销售并督促整改。
  
  四、加强快速检测
  
  基层分局或工商所必须每周对散装食品开展一次以上快速检测。对快速检测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举一反三,加强同类品种的监管。市、州、县工商局要将散装食品作为检测的重点品种,加大检测工作力度,建立起散装食品安全隐患早发现、快处理、严监管的工作机制。
  
  五、严格落实责任
  
  由于散装食品大多生产加工和销售防护措施比较简陋,品种多、流通快、消费量大,当前食品安全隐患较多。全省工商系统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散装食品监管的重要性,按照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加强监管是第一责任的“两个第一”要求,积极行动起来,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散装食品监管工作。要在组织领导、监管力量、执法监管、应急处置、责任落实、宣传引导等方面,有具体计划、具体措施、具体要求,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监管,切实保障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特别是确保当前国庆、中秋“两节”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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