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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械[2009]216号
【颁布时间】 2009-09-30
【实施时间】 2009-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认证审评中心、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为做好甲型H1N1流感有关防控工作,确保甲型H1N1流感防控所需医疗器械尽快上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我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为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确保甲型H1N1流感防控所需医疗器械尽快上市,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应急所需。涉及产品应在我国境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虽在我国境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市场需要。
  
  第三条 拟申请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的(以下简称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先行提交综述资料及相关说明,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确认。
  
  第四条 本程序启动后,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和本程序规定,开展相关医疗器械的注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等工作。
  
  第五条 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的申请,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对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后,应当在申请受理单上标记“应急审批”字样。
  
  第七条 对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各审查流转部门自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指定专人负责流转。
  
  第八条 第一类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书面告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签收《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
  
  第九条 第一类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有关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决定。
  
  第十条 第二类、第三类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办或变更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7日内(3日内完成技术审评,2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2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做出是否予以核发或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应当在接收样品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注册检测,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组织开展现场考核工作,并及时出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第十三条 第二类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8日内(5日内完成技术审评,3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做出是否予以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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