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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09]41号
【颁布时间】 2009-09-27
【实施时间】 2009-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驻并省属企业地震台站移交接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并、省属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市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资源整合步伐,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推进市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市政府决定对中央驻并和省属企业地震台站管理进行分离,移交市地震局管理。实施意见如下:
  
  一、分离原则
  
  企业地震台站移交接收工作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按照中央和省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有关文件精神,遵循“产权明晰、责任明确、一步到位,资源优化”原则进行。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太原市企业地震台站移交接收工作领导组,以加强对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吉久昌(副市长)
  
  副组长:薛维柱(市政府副秘书长)
  
  葛文军(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房地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编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企业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葛文军(兼)。
  
  三、人员移交
  
  分离移交地震台站涉及太原铁路局、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个中央和省属企业,18项监测项目,30名地震监测人员。
  
  (一)统筹安排好地震台站编制内在职人员。人员移交按地震台站2009年1月底在册在岗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下的,由市地震局进行资格审查、业务考试,合格的予以接收。2009年1月底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在接收范围。
  
  (二)地震台站在职人员移交后,工资按太原市地方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套改,执行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转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省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移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住房公积金按我市有关标准执行。
  
  (三)地震台站按照正科级事业单位接收管理。台站行政职级及待遇、职工专业技术职称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
  
  (四)地震台站移交后职工仍居住企业宿舍的,其物业管理、房改政策等仍享受企业职工同等待遇。
  
  四、资产移交
  
  (一)地震台站国有资产(含土地)整体无偿、零债务划拨市地震局。移交前地震台站发生的一切债务,由企业负担;企业拖欠地震台站职工工资、集资款、养老保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各种补贴津贴的,正式移交前由企业全部解决。
  
  (二)地震台站移交时先办理房、地产确认手续。办理土地、房产产权变更手续按国有资产无偿拨付对待,涉及的税费全部免除,不能免除的实行即征即返。
  
  (三)地震台站资产(含土地)由企业、地震台站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查登记,严格办理移交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台站经费
  
  (一)地震台站移交后,在职人员工资由市地震和人事部门按全额事业单位同类人员2009年标准计算,市财政负担。
  
  (二)地震台站年度监测运转费、办公费、业务培训费、用房维修费等基本费用由市地震局提出,报市财政核准执行。
  
  (三)地震台站基础建设费、改造费、技术设备更新费等,由市地震局按照《太原市“十一五”防震减灾规划》提出,报市财政核准执行。
  
  六、进度安排 
  
  移交接收工作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实行一次性移交,原则在2010年底前完成。经市移交接收领导组办公室与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以下程序移交接收: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制定详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企业组织编制移交人员清册,整理移交人员档案;编制土地、房产、监测设备、大型材料、专用工具等资产移交清册和资产移交综合清单;编制地震台站2008、2009年度经费收支表。并将人员、资产清理结果和经费收支表报市分离移交领导组办公室审查。
  
  (二)市分离移交领导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对地震台站进行编制核定、资产确认、移交后经费测算等。
  
  (三)市政府与有关企业签署移交接收协议,办理地震台站移交接收相关事宜和交接手续,地震台站正式移交市地震局管理。
  
  七、有关要求
  
  (一)各企业应成立相应领导组,负责地震台站移交工作的组织实施,高效稳妥办理移交事宜。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相关工作:市地震局负责做好地震台站移交的组织协调和接收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做好经费测算及有关经费核拨等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做好移交中涉及的地震台站在职人员养老、医疗等保险计算,转移手续办理等工作;市编办牵头,市地震局参加,共同对移交地震台站机构编制进行核定;市国土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好地震台站办理土地和房产证工作,有关证件变更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免除,或实行即征即返;市人事局牵头,市地震局参加,做好移交人员安置及工资套改工作;市监察部门对地震台站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区有关部门、单位和街办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四)为保证企业地震台站分离与接收工作顺利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移交完毕后,有关协议送市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五)暂时不能分离移交的地震台站,仍由企业进行管理,并依法给予经费保障,不得关停。
  
  八、工作纪律
  
  各企业、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积极支持地震台站分离移交工作,及时化解移交接收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严格遵守法纪,严禁突击调动安排人员、突击调整个人待遇、突击花钱和处置国有资产,确保移交接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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