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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9]202号
【颁布时间】 2009-09-29
【实施时间】 2009-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第一条 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规范、引导和扶持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的可为创业者提供管理经营所需的场地以及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委实施,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 孵化基地要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对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引导,积极培育和支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出口创汇型、商贸流通型等小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各类闲置场地、厂房、街道、楼宇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第六条 孵化基地建设要与社会化服务相配套,在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孵化基地要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功能,培育定向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为孵化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发挥基地的综合孵化作用。
  
  第七条 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投融资服务;
  
  (四)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享受省、市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六)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七)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八条 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申请建设孵化基地的单位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孵化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贸易、服务类企业的场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孵化个体工商户有20间以上独立门面房;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孵化基地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四)孵化基地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20户,安排从业人员200人以上;孵化成功率在70%以上,每年至少孵化3-5户成为规模以上企业;
  
  (五)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
  
  (六)科技型创业孵化基地除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外,还必须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5%以上;必须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建立正常业务联系。
  
  第九条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四)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六)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业主须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七)进入科技型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除具备上述五项条件外,还应以自主开发创新为主,并在全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报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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