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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9-09-29
【实施时间】 2009-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残联系统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9年-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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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本规划纳入《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西宁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三)成立西宁市残疾人康复专家指导组,选调和聘用在相关领域学术造诣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作为培训师资,培养本系统内的学术带头人和的中青年师资骨干,重点加强县(区)级骨干师资力量的培养。
  
  (四)市残联和西宁市康复专家指导组负责县(区),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康复人才的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教育资源,以合作、共建、共管和共用等模式多渠道开展人员培训,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五)统一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学分制管理办法、聘任和执证上岗管理办法)。康复工作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各类业务培训不少于30个学时,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120个学时,社区康复协调员每年不少于30个学时。下一级康复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每5年到上一级康复业务机构参加3-6个月进修学习。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国家已开展执业资格认证专业的,要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尽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对国家尚未开展执业资格认证的业务岗位,实施系统内持证上岗管理。康复工作管理人员、社区康复协调员在上岗前均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集中业务培训。各类康复工作人员取得上岗资格后,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鼓励康复人才参加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的各类业务培训,把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年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完善康复工作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协调解决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问题。不断提高康复人才待遇,在确定工资待遇、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要注重向基层及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倾斜。
  
  (六)康复人才培养经费从保障金中列支。其中:市本级及四区在市级收取的保障金中列支,三县从各县收取的保障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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