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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陕教体办[2009]33号
【颁布时间】 2009-09-27
【实施时间】 2009-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期间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各高等学校:
  
  
今年国庆适逢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及中秋佳节,加之近期季节变换,是各种传染病的高发期,为加强防控包括甲型H1N1流感在内的各类传染病,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现就做好国庆中秋假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及“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明确责任,开展专项检查,确保节日期间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强化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的管理。因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国庆期间不放假的学校,要特别做好学生的饮食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稳定饭菜价格,增加伙食供应花色品种,确保广大师生在节日期间吃得可口,吃得放心。要组织对校园内小卖部、超市、餐厅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检查食品加工及饮食用具的卫生状况及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环节,确保饮食安全卫生。
  
  三、提早预防,合理应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当地食品安全特点,检查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切实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报告和处置,做到反应迅速,上报及时,处置果断,确保应急机制高效运转。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要贯彻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知识,增强广大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和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联系人:张亮(省教育厅体卫艺处)
  
  电话:13991347135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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