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09]86号
【颁布时间】 2009-09-27
【实施时间】 2009-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卫生保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建立培训教育机制,解决农村保洁源头分类难的问题。在抓保洁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垃圾是资源,分类是关键”的工作理念,一手抓环境整治,一手抓培训教育,广泛宣传开展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意义和要求,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面对面的教育,手把手的传授,引导农民进行垃圾分类,实现农户“要我分类”向“我要分类”的转变,把农村垃圾分类转化成为农民的一种自觉行动。妇联、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开展农村垃圾处理、农村妇女家庭保洁、学生保洁知识等形式多样的培训,市县文明办、新村办要广泛开展“卫生文明户”创评活动。
  
  (三)建立可利用垃圾回收机制。供销系统要组建可利用垃圾回收公司,招聘包村回收专业人员,实行责任包干,形成农户--保洁员--回收人员一体化的回收链,负责回收可利用垃圾和属专门处理的有害垃圾,有害垃圾收购后交县环保等部门负责专门处理,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回收公司及其收购网点要注重服务质量,定点定期开展收购活动,并把废品收购的时间、目录和价格进行公示。
  
  (四)建立“以县为主、省市奖励、乡村共担、农(居)户适当出资”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经费保障机制。省、市新农村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资金,各县(市、区)可切块统筹安排使用;垃圾处理基础设施、保洁员工资、日常运行费用应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一定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资金;村级要从集体经济中安排一定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资金。各地可通过召开户主会,形成村规民约,约定农户交纳一定的保洁费。村内垃圾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用工,可通过“一事一议”由本村村民投工投劳解决。同时,要努力探索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市场模式,通过把废品收购权进行整合,拍卖其收购权;对垃圾清运车的管理,可采取以车养车或向社会租赁;对清运板车、清运工具,进行政府采购;对焚烧炉、垃圾填埋场、中转站、保洁车等可采取拍卖冠名权,收取一定资金的办法,弥补部分资金缺口。
  
  六、加强领导,强化督查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涉及范围大,工作难、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督查、亲自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不折不扣地坚持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统分结合、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强大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查考核。各级各部门(系统),要实行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四定二保”(定目标、定时间、定责任、定奖惩,确保推进快、效果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到村,时间明确到月,责任明确到人,奖惩明确到单位。市里专门抽调成员单位干部组成6个常年督查组,实行分片包干,对所包县(市、区)不定期督导,并将督查结果进行及时通报,以推广典型,激励先进,纠正偏差,勉励后进。年度工作结束时,市县乡三级采取统一的尺度和标准,进行自下而上的逐级量化考核。实行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一票否决,即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不过关的县、乡镇和村,不能评为新村镇建设先进单位,市里将评优罚劣,对考评较好的县(市、区),在下年度资金安排中给予重点倾斜。
  
  附:
  
  赣州市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型环保
  
  焚烧炉建设任务及奖补资金分配表
  
  
  
  
  
  县(市、区)
  
  焚烧炉任务(个)
  
  奖补资金分配(万元)
  
  备注
  
  
  
  章贡区
  
  1
  
  5
  
  
  
  
  
  赣 县
  
  4
  
  20
  
  
  
  
  
  南康市
  
  5
  
  25
  
  
  
  
  
  信丰县
  
  3
  
  15
  
  
  
  
  
  大余县
  
  2
  
  10
  
  
  
  
  
  上犹县
  
  4
  
  20
  
  
  
  
  
  崇义县
  
  3
  
  15
  
  
  
  
  
  安远县
  
  3
  
  15
  
  
  
  
  
  龙南县
  
  3
  
  15
  
  
  
  
  
  全南县
  
  2
  
  10
  
  
  
  
  
  定南县
  
  2
  
  10
  
  
  
  
  
  宁都县
  
  4
  
  20
  
  
  
  
  
  于都县
  
  4
  
  20
  
  
  
  
  
  兴国县
  
  4
  
  20
  
  
  
  
  
  瑞金市
  
  4
  
  20
  
  
  
  
  
  会昌县
  
  4
  
  20
  
  
  
  
  
  寻乌县
  
  3
  
  15
  
  
  
  
  
  石城县
  
  3
  
  15
  
  
  
  
  
  合 计
  
  58
  
  290
  
  
  
  注:1、本次市级对购买中型环保焚烧炉,经市清洁办验收后,按5万元/炉进行奖补;2、中型环保焚烧炉标准要求:(1)日处理量达5吨-20吨,能解决一个乡镇的垃圾焚烧;(2)符合环保要求,炉温达800℃以上,能完全燃烧,无二次污染;(3)有循环过滤系统,有活性炭处理有害气体。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