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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8]125号
【颁布时间】 2008-03-25
【实施时间】 2008-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接上页]

  五是要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宏观调控措施和行政执法行为。对于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命健康、住房保障、国民教育、消费维权、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领域实施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宏观调控措施和合法的行政行为,要依法给予维护和支持。要妥善处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六是要落实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要加强诉讼过程中的释明、引导工作,使当事人知晓其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流程。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既打得赢官司,也打得起官司。
  
  三、加强调研,注重宣传
  
  在认真抓好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涉及民生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把案件审理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和审判程序关,确保办案质量。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不断提高审理涉及民生类行政案件的工作水平。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本辖区法院审理涉及民生类案件的监督和指导。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政策法律适用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活动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其改进和完善。要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形式,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信任。要全面掌握本辖区法院审理民生类行政案件的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今年适当时间选择具有典型意义和良好效果的保障民生方面的行政案件向社会公布,就涉及民生的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进行专项通报和宣传。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6月底之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本辖区法院审理的涉及民生的行政案件。每个高级人民法院至少报送一件。
  
  特此通知。
  
  
200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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