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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廉租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并可建设10%-20%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左右的廉租住房,超出50平方米的面积部分,由保障对象按成本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多层建筑在60平方米左右的不得低于70%,80平方米左右的不得超过20%,100平方米左右的不得超过10%,中高层、高层住宅户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0平方米。 (七)建立绿色通道。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建设等手续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建管、规划、财政、房地、国土等部门集中联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除公示时间和省核准项目外,申报手续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天。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以项目申报方案的合理性为原则确定规划指标。 (八)加快建设进度。对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对疏于管理、资金不到位、进度缓慢的工程,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九)加强建设管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国家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认真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立工程质量评比和情况通报制度,做到超前规划、科学设计、精心施工,强化施工安全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四、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供应和价格管理 (一)促进和谐拆迁。加大拆迁力度,规范拆迁程序,强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拆迁、改造过程中各类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被拆迁人利益;对漫天要价、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严肃处理。 (二)规范供应机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规范保障性住房供应程序,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退出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审核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对象摸底调查、审核、公示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五、明确目标责任,强化推进力度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市、县(市)政府为主、各区政府配合的责任制度。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指导;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综合协调、督察督办及其他日常事务。 各县(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主体的责任,组织好项目申报、项目招投标、拆迁安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履行拆迁资金监管、拆迁方案审核、拆迁过程协调监管、建设手续办理协调跟进、建设过程监管等职责,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和谐推进。 各区政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征地补偿、项目拆迁及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等工作。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签订工作责任状,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责任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完成。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每月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汇报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设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上报统计数据和工程进展信息动态。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三)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每月组织召开2次工作例会,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各相关单位对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市监察局牵头督察督办,限期整改。对作风拖拉,办事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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