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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8]9号
【颁布时间】 2008-01-31
【实施时间】 2008-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七是注意撤诉的适用范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诉,一般发生在第一审诉讼期间,但在第二审和再审期间也可能出现,如果片面强调判决的既判力和稳定性而不允许撤诉,不利于实现化解行政争议、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撤诉规定》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再审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认真抓好《撤诉规定》的贯彻执行
  
  《撤诉规定》虽然条款不多,但是其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撤诉行为,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调整工作思路,理顺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大对这一司法解释贯彻执行的领导和指导力度。要组织行政审判人员逐条学习理解、准确把握《撤诉规定》的精神和本通知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培训宣传活动,以增进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对下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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