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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9]140号
【颁布时间】 2009-09-25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村主职干部补缴工资基数按对应年度统筹地区社会月平均工资或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补缴金额属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属单位划入个人帐户或统筹基金部分,根据鄂政办发〔2008〕88号文件规定,由省财政负担。
  
  (三)现任村主职干部1996年1月1日以后曾任村主职干部的,按上述办法补缴,其间断年份,本人自愿,可以补缴,补缴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比例为28%,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任职村主职干部可延续参保,之前担任村主职干部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意见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前没有任村主职干部经历的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
  
  (五)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一)参保村主职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三)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村主职干部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四)村主职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劳教的,停发养老金,并不得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服刑、劳教期满后继续按月领取养劳金,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服刑、劳教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补发。
  
  (五)凡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村主职干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按本意见参保后,村主职干部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前死亡或之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或尚未领完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村主职干部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后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村主职干部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一次性发给3个月丧葬补助费和10个月抚恤金。
  
  (七)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七、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一)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核定、征缴。
  
  (二)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八、部门职责
  
  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组织、民政部门负责参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协调省级财政核拨经费及补齐基金收支缺口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村主职干部参保工作。
  
  九、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国家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再予调整。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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