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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8]6号
【颁布时间】 2008-01-11
【实施时间】 2008-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14.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质量综合指数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以解决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评估客观性的问题。
  
  三、健全机构,理顺关系,努力提高案件质量评估水平
  
  15.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或者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评估管理机构,负责评估指标设计、数据收集整理、评估指数编制和评估结果通报、分析等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评估工作。
  
  16.上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可以对本院及本辖区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评估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定期上报评估基础信息。
  
  17.充分发挥审判流程管理、个案评查、法律文书评查、司法统计的作用,做到分工合理,职责互补,数据共享,保证评估的客观真实性。
  
  18.案件质量评估根据下列来源和途径收集评估指标的数据:
  
  (1)评估数据以审判流程管理、法律文书、统计台账、司法统计报表、纪检统计报表等审判和执行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生成的信息为依据。
  
  (2)评估公众满意度,可以根据需要由各级法院组织或者委托民间调查机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形象)监督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辩护)律师、社会公众进行问卷调查收集。
  
  (3)评估指标涉及的社会经济数据,以上一年度政府《统计年鉴》为准。
  
  19.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规范的法律文书数据库和统一的统计台账,作为评估数据真实性核查的依据。记载审判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文书和统计台账应当从审判流程管理信息中由计算机自动提取、生成。没有实行审判流程网络管理的,法律文书进入案件信息数据库,案件信息的提取和统计数据的生成与案件审判、执行过程同步完成,并保证与案卷记载情况完全一致。
  
  四、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全面发挥评估机制的作用
  
  20.建立和完善与审判工作发展和审判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司法统计制度,统一司法统计指标的名称、统计口径、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21.加快数据积累,建立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为核心,反映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保障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涵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情况的计算机数据库,为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22.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和指数编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和实时更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的干扰。
  
  评估计算机管理软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开发。
  
  2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定期将载有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各类法律文书及统计报表逐级上报。上报的信息应当做到完整、真实、全面、准确。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法院通过网络上传,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法院刻录光盘上报。
  
  24.最高人民法院每半年和年度对评估数据和评估指数进行分析,形成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分析报告;对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情况进行总结,定期反馈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情况。
  
  25.加强评估数据核查。通过法律的内在规定性和司法统计指标之间的关联性,对评估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核实的评估数据与上报数据不一致的,报表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经上级法院审核批准予以更正,并按误差率对上报数据进行修正。
  
  26.建立、落实评估数据核查制度和违法统计举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组织一次司法统计数据专题检查,随机选择若干评估指标,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司法统计数据的核查情况和违法统计的查处情况应当于核查结束后在全国法院进行通报。
  
  为追求评估指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篡改统计数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
  
  27.评估在法院管理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评估结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审判工作管理、决策和评价考核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法院应当正确对待评估结果,高度重视评估数据的综合利用,定期分析评估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改进审判工作。
  
  在评估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意见,总结经验,特别是要注重对评估指标、权数及评估方法、综合指数的利用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适合法院管理、有利科学评估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推动评估工作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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