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明传字[2007]576号
【颁布时间】 2007-12-24
【实施时间】 2007-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7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截至12月15日共录入200万件。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部分案件都未录入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导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无法与其他系统的信息进行对接,为此,就做好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身份代码种类。所有要求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的案件,都必须录入当事人的身份代码信息。当事人为中国国籍自然人的,录入公安部门编制的身份证号码;若其为非中国国籍自然人的,录入护照号码。当事人为中国国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录入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当事人为外国国籍但经批准允许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录入质检部,在门统一编制的特殊机构代码。
  
  二、身份代码采集。2007年12月31日前收办的案件,由执行法院商当地公安、质检部门解决,在2008年3月1日前将当事人的身份代码信息补录完毕;2008年1月1日后新收的案件,由执行法院在立案或执行过程中责令当事人提供,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录入。
  
  各级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当事人身份代码对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采集与录入工作,各高院要加大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务必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