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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苏司规[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9-25
【实施时间】 2009-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证信息平台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证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上报省厅。
  
  
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证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公证信息平台”)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证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信息工作法规以及江苏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厅”)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全省公证行业特点和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证信息平台,是以我国公证法律制度和全省公证业务工作为基础,以促进公证法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目的,以现代电子科技和网络技术为手段,全省统一的专门处理公证业务及相关管理事务的信息化的人机工作系统。
  
  第三条 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全面、及时地维护公证信息平台硬件设施、业务软件、专用网络的安全运行、使用,有效防范公证业务及管理数据的丢失、泄露和破坏,充分保障系统效能的发挥。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规范和要求,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等级确定为第二级,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管理,并接受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用户实施”的基本原则。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是公证信息平台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有关公证信息平台建设部门、各公证信息平台用户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 任何与公证信息平台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其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害公证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公证信息平台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司法厅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的基本规范和制度。
  
  (二)研究、确定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等级,并定期对其安全状况组织测评。
  
  (三)研究、制定并适时调整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
  
  (四)督促、检查、指导全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有关公证信息平台建设部门、各用户单位的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评价、通报。
  
  (五)与有关省级职能部门就公证信息平台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沟通、协调。
  
  (六)组织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的基本规范和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的具体规范、措施。
  
  (二)及时向当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等级备案手续,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三)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用户单位的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工作。
  
  (四)及时收集、分析、上报本地区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协调、督促有关公证信息平台建设单位在本地区开展安全保护技术工作。
  
  第九条 用户单位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证信息平台安全运行、管理员制度,落实有关平台运行及安全管理的措施。
  
  (二)组织本单位公证信息平台安全建设,配备、调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公证信息平台的安全运行。
  
  (三)及时收集、汇总、上报本单位在公证信息平台运行与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四)配合有关公证信息平台建设单位在本单位开展系统安全维护和业务辅导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公证信息平台安全管理技术辅导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第十条 公证信息平台专用网络(以下简称“公证专网”),是依托各用户单位局域网和中国电信VPDN网形成的专门用于全省公证业务及管理辅助办理活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公证专网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专网专用”不得在公证专网从事与公证工作无关及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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