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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苏司规[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09-25
【实施时间】 2009-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了建立全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制度,加强和规范公证信息平台的管理,全面提升其应用、维护的效能,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上报省厅。
  
  
江苏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全省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制度,加强和规范公证信息平台的管理,全面提升其应用、维护的效能,根据江苏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司法厅”)有关公证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证信息平台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是全省公证信息平台用户单位(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用户单位”,包括省司法厅、设区的市司法局;各公证协会;各公证处)中固定从事公证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证业务系统”)与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及相关协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管理员的工作权限及于其所在单位范围,主要职责包括:公证业务系统运转的管理和保障;公证业务系统硬件的维护与局域网的保障;公证业务系统及其设备的安全与保密管理;公证业务系统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传达;完成公证信息平台管理部门及本单位交办的有关事项。
  
  全省公证信息平台的专业维护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负责。
  
  第四条 信息平台用户单位应配备一至两名管理员,一般为兼职,计算机数量超过二十台或配备服务器的用户单位,应配备专职管理员。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地区信息平台用户单位建立和实施管理员工作制度。
  
  省、设区的市公证协会协助、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管。
  
  第二章 管理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公证业务系统运行管理和保障:
  
  (一)负责公证业务系统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调试,实时监督系统的运行情况,并根据需要完成软件更新、升级的相关操作;
  
  (二)负责公证业务系统终端用户账号、密码口令的管理、维护,协助或代理新增终端用户及时上报需求、系统注册、申领口令;
  
  (三)负责公证业务系统服务器参数和业务数据的备份和保存,及时排除常见故障,协助有关方面处理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疑难问题;
  
  (四)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公证业务系统操作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公证业务系统硬件维护与局域网保障:
  
  (一)负责公证业务系统计算机主机及身份证识别器、扫描仪、打印机等外部设备的日常监控和保养,协助处理维修事宜;
  
  (二)负责公证业务系统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局域网络设备以及UPS不间断电源日常维护和保养,负责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和记录,及时填写管理日志,上报异常情况;
  
  (三)负责掌握公证业务系统局域网数据线、电源线的分布、架设情况,保障新增终端设备布线合理、接入准确和负载合理;
  
  (四)协助制定公证业务系统硬件检修、采购计划,协助管理和配置系统设备。
  
  第八条 公证业务系统及其设备安全与保密管理:
  
  (一)负责落实公证业务系统网络管理制度,承担相关安全工作任务,实施对有关访问口令的保密管理;
  
  (二)负责对有关业务数据和系统参数的定期备份工作,确保备份内容完整、准确、齐全,备份介质异地存放,及时填写《公证信息平台数据备份登记表》;
  
  (三)负责对服务器和服务终端进行日常病毒检查,及时、正确地安装升级杀毒软件,阻止未经病毒检测的软件、数据的安装、使用与传输;
  
  (四)负责监控、调整服务器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状况,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行,落实防火、防盗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公证业务系统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传达:
  
  (一)负责公证业务系统电文和邮件的集中管理,及时收发、传递各类信息、资料;
  
  (二)负责对特定范围公证事项的数据(如办证数和收费额等)进行统计,手动生成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三)负责收集、整理公证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和操作问题,并及时汇总、上报。
  
  第三章 管理员的任职条件与管理
  
  第十条 担任管理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息平台用户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基本的公证业务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够熟练地操作和使用公证业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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