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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农产品发展动力 (七)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注册,促进农产品品牌上市。增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纪人、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商标意识,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注册。在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中切出一块设立“一社一标”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商标注册。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发展一批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产品品牌。重点培育一批主导产业产品名牌。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整合一批规模产业产品品牌。支持和鼓励传统农产品、历史品牌产品的集中产区,积极申报原产地保护和地理标准证明商标,打造农业区域品牌。市级整合生猪、油茶、茶叶产业品牌。各县市区重点培育的农产品品牌见附表。 (八)加大资金扶持。市级六个优势主导产业品牌主体,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新增5000亩以上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给予“三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使用商品商标,推广运用“商标+农户+公司(合作社)”生产经营模式、引导农民进市场的行业协会或专业合社,以及从事农产品运销、连锁经营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农业流通业,年农产品销售额1.5亿元以上的品牌企业(其中销售本市农产品占70%以上),政府对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点给予补助;对同行业企业通过重组、联合确立共同品牌,组建企业集团的,优先予以安排贷款担保或部分贴息;对品牌企业生产用地给予优先安排。以上补助及贴息由财政受益县(市、区)、酌情安排。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扶持政策,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 (九)实行品牌创建奖补制度。各县(市、区)要出台奖补政策,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省著名商标(江西名牌产品、江西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定的扶持奖励。市级在市农业产业化基金中切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江西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产品获得同一级别多个品牌的,只给一个品牌一次性奖励)。 (十)加强品牌宣传。各级各地要增加对品牌产品的宣传投入,利用媒体广告以及博览会、招商会、网络营销、专题报道、展销会和公共关系等多种手段进行品牌的宣传,以提高公众对品牌形象的认知度,做大做强农业品牌。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品牌宣传策划,正确引导消费,推进品牌企业巩固市场、扩大市场、开发市场。 (十一)加大品牌保护力度。要增强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严防侵权情况发生。企业在改制、重组、并购、转产的过程中,要及时变更商标所有权,避免商标丧失。行业协会要制定“行规行约”,规范竞争行为,帮助企业打假,维护行业品牌的知识产权和市场形象。各级农业、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打假协调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品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二)建立健全品牌动态管理。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品牌产品的跟踪动态管理,对全市品牌情况进行调研,建立实时状态的培育品牌企业数据库;强化品牌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严重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违规问题,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或向上级职能部门建议取消其品牌称号,并向社会公布,在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十三)建立组织机构。成立赣州市农产品品牌建设领导小组,与市现代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合署办公,负责全市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和考评工作。 (十四)制定品牌发展规划。各级要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从当地资源条件、特点出发,结合农产品生产现状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抓紧制定当地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整合的发展规划,使农产品品牌培育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十五)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品牌建设的领导,将品牌建设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内容,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工商局负责全市“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赣州市知名商标”;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全市“中国名牌产品”、“江西省名牌产品”;市农业局负责全市“中国名牌农产品”、“江西名牌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及产品;市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全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申报等服务工作,并根据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市财政、税务、统计、检验检疫、科技、建设、卫生、旅游、金融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对在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