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7]民四他字第19号
【颁布时间】 2007-11-28
【实施时间】 2007-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与托运人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签发的提单是否有效的请示的复函

[接上页]

  (二)在国际贸易单证流转过程中,违规经营者签发的未经登记备案的提单,贸易合同的卖方也可以据以结汇并收取货款。因此,前述提单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物权凭证。如认定运输合同无效必将影响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的效力,这将严重影响善意提单受让人的利益,破坏国际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给提单受让人的索赔以及法院对各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造成困难。因此,从保护善意提单受让人利益,稳定市场交易的需要出发,也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三)通过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违规经营者与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多数情况下货物运输事项均已完成,索赔主要集中在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纠纷、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追索海运费纠纷等案件中,认定合同有效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有利于航运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认定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行政机关根据《海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违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也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对违规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以保障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主要理由:
  
  (一)根据《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均需具备市场准入条件。交通部根据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申请,依照《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依法赋予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法律资格。上述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说明我国把无船承运业务纳入国家限制经营的行业,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国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防止海运欺诈。违规经营者未在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备案并交纳保证金,违反了《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之规定,该种情况下订立的运输合同当属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违规经营者也违反了国家关于限制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规定。因此,其与托运人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二)审判实践中,外国违规经营者委托国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未经登记备案提单的现象极为常见,在海运欺诈及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此类案件中,托运人很难向外国违规经营者进行索赔,如果认定违规经营者与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或签发的提单无效,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货运代理人明知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应当与违规经营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合法权益。若认定合同有效,则货运代理企业代理外国违规经营者签发提单的行为并未影响运输合同及提单的效力,与托运人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货运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无疑不能有效打击对外贸易中的海运欺诈行为。
  
  (三)《海运条例》第四十三条虽然规定了对违规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措施,但对于FOB贸易条款下我国境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外国违规经营者提单的情况,行政主管部门是无法对该外国违规经营者进行实际处罚的。《海运条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航运市场,防止海运欺诈,如果违规经营者订立的合同或所签发提单的效力不受制约,而对于外国违规经营者又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则该条例制定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天津海事法院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四、我院审查意见
  
  我院经讨论,倾向于天津海事法院第一种意见,对于龙峰公司违反《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托运人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所签发的提单应当认定有效。同时,天津海事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对违规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报告,请予以批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