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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渎检字[2007]8号
【颁布时间】 2007-11-05
【实施时间】 2007-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11月5日

  
  
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2007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执行《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规范检察机关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和查办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检察机关参与行政机关对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法查办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检察工作,促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有关部门组成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参与调查;没有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检察机关要主动与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联系参与调查。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没有组成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也没有授权有关部门成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事故调查的,事故发生地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事故性质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直接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参与调查工作。
  
  检察机关要与事故调查组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分工合作,紧密配合。要支持事故调查组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尊重事故调查组的组织协调。
  
  三、检察机关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受理群众关于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举报,接受事故调查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
  
  (二)发现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犯罪事实;
  
  (三)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物证、书证、技术鉴定和视听资料证据,询问受害人、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
  
  (四)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刑事侦查、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五)开展法制宣传和预防犯罪工作。
  
  检察机关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要求事故调查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四、检察机关对自己发现、事故调查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移交,或者群众举报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线索要认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
  
  重大责任事故性质已经确定,危害后果严重,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尚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决定以事立案。
  
  五、检察机关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工作机制是: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部门是检察机关参与国务院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能部门。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办。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相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一名副检察长参与调查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相关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一名副检察长参与调查工作;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组成事故调查组的,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相关县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一名副检察长参与调查工作。
  
  (三)重大责任事故所涉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事故发生地人民检察院立案。
  
  经检察长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查办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或者组织本辖区相关检察院协同查办。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支持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和查办案件工作要及时进行指导;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有困难的或者不宜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查办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派员参办、督办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检察院查办。对上级人民检察院参办、督办、交办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参办、督办的人员通报案件查办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要同时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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