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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 │刑法条文 │ 罪名 │ ├────────────────────┼────────────────────┤ │ 第134条第2款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 │ ├────────────────────┼────────────────────┤ │ 第135条之一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 │ ├────────────────────┼────────────────────┤ │ 第139条之一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 │ ├────────────────────┼────────────────────┤ │第161条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 ├────────────────────┼────────────────────┤ │ 第162条之二 │ 虚假破产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 │ ├────────────────────┼────────────────────┤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 │ │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 受贿罪罪名) │ ├────────────────────┼────────────────────┤ │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 │ │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人员行贿罪罪名) │ ├────────────────────┼────────────────────┤ │ 第169条之一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 │ ├────────────────────┼────────────────────┤ │ 第175条之一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