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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2007]10号
【颁布时间】 2007-10-08
【实施时间】 2007-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五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组外出执行督察任务时,每组不得少于二人。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督察证件,可以着检察服或者便装,严格按照督察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一妨碍、干扰、拒绝检务督察部门及检务督察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者督察人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检察纪律和检察职业道德,损害检察机关形象;
  
  二不得干扰被督察单位和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三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和人员的宴请、娱乐等安排;
  
  五不得对告状求助群众、单位采取冷漠、生硬、推诿、蛮横态度;
  
  六不得泄露督察和办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
  
  被督察对象发现检务督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举报。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室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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