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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民四他字[2007]第16号
【颁布时间】 2007-09-18
【实施时间】 2007-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成都七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创始时装有限公司专营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接上页]

  二种意见是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理由为仲裁协议没有指定仲裁员或订出指定仲裁员的方式,根据29号法令第七条的规定,应确认仲裁协议无效。虽然29号法令和55号法令第十一条均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即使没有指定仲裁员方式的协议,也可适用法律的其他规定,但同一部法律不会作出前后相互矛盾的规定,因此十一条的规定应理解为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仍愿意仲裁和仲裁程序开始后的情况。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应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发生争议,不应再适用29号法令和55号法令第十一条的规定。
  
  原审法院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五、我院的处理意见
  
  少数意见同意原审法院第一种处理意见。理由为第55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对仲裁协议中没有指出指定仲裁员的程序的补充性规定,可见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指出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并不必然引致仲裁协议无效,且世贸仲裁中心已受理本案争议,应当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多数意见同意原审法院第二种处理意见。根据29号法令第七条规定,仲裁协议没有指定仲裁员或订出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应确认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应为关于确定仲裁协议无效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同样适用于涉外商事仲裁程序。29号法令和55号法令第十一条虽规定了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指定仲裁员的程序,应当适用的规则,但该规则适用前提应是仲裁程序已经开始的情形。本案仲裁条款未指定仲裁员,也未指出指定仲裁员的方式,且双方当事人又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七彩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
  
  鉴于本案纠纷涉及仲裁条款是否合法有效,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特向钧院请示,请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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