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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民四他字[2007]第30号
【颁布时间】 2007-09-10
【实施时间】 2007-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江西省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2007]67号《关于增加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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