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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城[2009]41号
【颁布时间】 2009-09-23
【实施时间】 2009-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促进我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水平,经有关领导和专家讨论,现制定我省《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吉林省城市燃气规划编制大纲》要求,于2010年底前做好本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
  
  二、城市燃气规划由各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经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或报请城市政府从财政专项经费列支。
  
  三、为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城市燃气规划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评审,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从2009年10月1日起,未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的城市,不得再审批新的燃气工程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各地批准并备案的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审批发放燃气经营许可。
  
  附件:吉林省城市燃气规划编制大纲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吉林省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大纲
  

  一、城市燃气规划编制原则
  
  (一)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条件和财力、物力状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气源。既要考虑到可行性,又要兼顾连续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二)城市燃气专业规划应采用合理气源和新工艺、新技术,严禁采用高能耗、低热值、高污染、低效益的供气技术和制气工艺。
  
  (三)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既要考虑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也必须重视今后燃气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燃气的供气对象和各类用户供气量的分配比例,近期以民用为主,远期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使公益用户、工业用户占有一定比例,以提高燃气供应调节的灵活性。
  
  (五)地下管网干管规划应以远期气源规划的输送能力,确定其压力等级、干管敷设条数及管径;干管的走向规划,应符合道路长远规划要求,尽量避免在管道可用期限内开挖道路,改建或重建。
  
  (六)城市燃气营业所、供应站、汽车加气站、经营网点须结合近、远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
  
  (七)规划应考虑燃气生产、输配、供应的主要参数的监测、控制手段以及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救护机制。
  
  (八)城市燃气规划期限,近期规划为5-10年,远期规划为20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九)城市燃气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或燃气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二、编制《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
  
  (一)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以及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包括文本、图纸、说明书等);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四)城市能源规划资料;
  
  (五)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道路、铁路、河流等的现状及规划资料;
  
  (六)城市各类燃料的用量、用途及供需现状;
  
  (七)现有城市燃气气源、燃气设施及管网的现状;
  
  (八)城市燃气居民用户、公益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空调用户、汽车用户等各类用户的数量及分布情况;
  
  (九)城市燃气规划需要的其它基础资料等。
  
  三、《规划》文本的内容
  
  (一)总则。主要包括:《规划》的依据和范围;《规划》的原则、任务和年限。
  
  (二)气源规划。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选择近期合适并兼顾远期的气源结构,确定气源站点的位置和规模;选择确定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等。
  
  (三)估算耗气水平,确定气化范围及供气规模。
  
  (四)燃气输配系统规划。包括确定输配系统的压力级制和供气方式;布置燃气管网;确定用气高峰系数和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调峰措施;进行管网的压力计算,确定管径;选择管材及防腐方式;确定储配站、调压站的数量、规模和位置;确定计算机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
  
  (五)液化石油气站点规划。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拟定液化气站点的规模、数量、布局原则等。
  
  (六)燃气汽车加气站规划。依据当地需加气汽车数量、气源情况,确定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的类型、数量、规模和布局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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