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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食药安委[2009]8号
【颁布时间】 2009-09-02
【实施时间】 2009-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两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市直各有关成员单位:
  

  2009年国庆、中秋“两节”和第十一届全运会、第九届中国(淄博)国际陶瓷博览会将至,为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
  
  2009年国庆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长假期间又适逢中秋佳节,各地将组织重要庆祝活动,广大群众外出旅游、亲朋聚会等活动大量增加。第十一届全运会是向新中国60华诞献礼的盛会,是有史以来我省承办的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全国性重大活动;陶瓷博览会是展示我市各项建设成就的重大节日,届时各界宾朋将来我市参观旅游。各区县、高新区和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制定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各区县、高新区要认真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42号)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做好十一运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淄食药安委〔2009〕4号)精神,切实按照食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加强组织协调,认真组织开展节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0厅(委、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强化监管。农业、水利与渔业、畜牧部门要加大农产品质量监管力度,重点加强蔬菜、水产品农药残留的检测,动物疫情监控和对上市畜禽产品的检验检疫;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环节监管,重点是节日期间人民群众消费较为集中的食品,坚决查处和取缔非法食品生产加工窝点;工商部门要以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和旅游景区为重点区域,加强对食品商场及超市、旅游景区食品经营店等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以集体就餐和旅游景区的餐饮业为主要对象,切实加强卫生监督;服务业办公室要集中肉类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净化节日市场。
  
  专项整治要以城乡结合部、广大农村和旅游景点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粮油、肉品、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儿童食品、月饼、酱油、醋、饮料、酒等重点品种的整治。对利用节日期间向群众销售假劣食品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淄博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宣传工作方案》(淄食药安委〔2009〕7号)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开通各种渠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提高食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自觉保证食品质量的意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自我维权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加强正面引导,在曝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要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名优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值班,做好应急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节日值班制度,加强节日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有关食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和拖延。要做好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全力组织应急处置,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有关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请于10月9日上午10:00之前传真和电子版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吕朝霞
  
  电话 (传真):0533-2185122
  
  电子邮箱:zbspk@126.com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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