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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调整、充实、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要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把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人民调解小组长和人民调解骨干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要切实关心爱护广大人民调解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大力宣传表彰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总结推广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经费。要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物质保障能力。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研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人民调解经费。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履行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把握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推动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人民法庭和司法所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指示精神,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加大对直接负有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责任的人民法官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他们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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