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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办发[2007]5号
【颁布时间】 2007-08-23
【实施时间】 2007-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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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审判、执行部门同意和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专家独立论证后,承办人要组织专家讨论,充分讨论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技术审核意见书上如实表述每个专家的观点。
  
  第十八条  技术审核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事由向审判、执行部门说明。
  
  第十九条  技术审核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承办人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审判、执行部门同意和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辅以下列审核方式:
  
  (一)勘验现场、检查被鉴定人或查看原鉴定中与案情有关的物品;
  
  (二)询问本案的当事人;
  
  (三)与鉴定人座谈;
  
  上述方式形成的材料,仅供司法技术人员作技术审核时使用,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二十条  主办人综合分析审核事项后,出具含有以下内容的审核意见书:
  
  (一)鉴定对象和材料符合要求,鉴定方法科学,程序规范,依据准确,未见不当之处;
  
  (二)鉴定中存在疑问,提出在质证中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或建议补充鉴定;
  
  (三)鉴定存在严重差错,鉴定意见不能成立,建议重新鉴定;
  
  (四)其它应当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鉴定缺陷、差错的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提出在质证中应当解决的问题,应有质证内容和方法的提示,并说明理由、目的,预测结果;建议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应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理由、要求和目的。
  
  第二十二条  审核意见书由主办人制作。审核意见书应载明受理日期、委托部门、送审材料、审核事项、审核过程、参与论证人员的专业、姓名、审核人的资质等。承办人应在审核意见书上签名。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盖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技术咨询、审核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审核意见书仅供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对外公开。
  
  第四章  回避
  
  第二十四条  担任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的司法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技术咨询、技术审核的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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