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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09]3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经2009年8月13日第1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做好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士官;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年满10年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安置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时间为: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2009年4月到安置部门报到。全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求于2009年9月底前结束。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以及巩固边防,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地方建设需要,听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等问题。重点做好家庭困难、个人愿望未能实现的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不稳定因素,教育他们严守纪律,服从分配,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西藏“一加强,两促进”的历史任务做出积极的贡献。要大力弘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造成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由此引发上访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一)强化行政调控力度 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安置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指令性分配是一条基本的安置原则。今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指令性分配安置任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比例制定安置计划。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中直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下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二)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目前乃至今后安置工作改革的方向。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要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其服役士兵年限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至5倍。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各相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有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因受条件限制,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安置部门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交纳有偿转移金后,可免除相应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交纳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交纳,并于安置部门批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后两个月内一次付清。有偿转移金用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