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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定期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一般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并将此作为政府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一项内容。 (三)通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执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培训制度。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每年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至少组织一次培训,使其知法、懂法,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加强协调配合 政府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最初受理的部门应主动告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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