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南政办〔2009〕106号
【颁布时间】 2009-09-23
【实施时间】 2009-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闽北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批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闽北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的请示》(南工商标〔2009〕228号)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意见的通知》(南政综〔2006〕324号)和《关于修订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意见》(南政综〔2007〕218号)等文件精神,鼓励争创名牌,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促进闽北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由你局牵头并按《关于开展2009年度“闽北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的请示》的要求,组织开展“闽北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希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依法依规掌握认定标准和条件,同时做好引导、服务、宣传和保护工作,不断增强企业和全社会的品牌意识。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