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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急[2009]60号
【颁布时间】 2009-09-22
【实施时间】 2009-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施工安全管理防范燃气管线泄漏引发事故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建委、公路管理处,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及有关建设单位:
  

  9月3日晚,红桥区新红路和五中后大道交口发生一起因野蛮施工造成天然气中压管线泄漏爆燃事故,导致现场2部车辆起火燃烧,中断燃气供应7个小时,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市领导非常重视,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施工企业,以此为戒,加强对燃气、石油等长输管线的施工安全管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市政建设工程不断增多,燃气、石油、电力、通讯、自来水等地下管线密布。但是,部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在不清楚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下盲目施工、也未按照有关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了对燃气管线的外力破坏,给周边地区了带来重大事故隐患,如处置不当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加强事先防范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对地下管线施工高风险性和事故造成社会影响大的认识;要逐级签订道路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工程项目经理作为施工现场第一负责人,要狠抓安全责任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做到地下情况不明不施工,没有施工方案不施工,没有安全措施不施工,必须设专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监护,坚决杜绝野蛮施工。
  
  二、强化监理职责,严格施工程序。各监理公司要严格履行对道路管线施工的安全监理职责,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针对性措施,加强审查施工单位人员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程序情况;对重点部位严格执行旁站式监理。
  
  三、加强施工前期准备和管理。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道路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向道路施工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审批备案工作,并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建设单位应与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沟通,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情况,内容包括:施工沿线及周边的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和埋深等情况,使用明显标记对重点部位的管线标注情况。道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供道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履行审批手续情况;明确现场责任人及签订安全协议情况;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四、加强巡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各管线所有权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路段管线的巡查力度,应确定专人负责协调施工单位,了解每个施工现场的进度情况,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对施工中发现的违规操作问题及时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要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同时应确定专用的维修抢险电话,保证24小时有效畅通,并且能够及时调动抢险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五、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安全责任。道路施工审批的部门、建设单位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在项目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管线所有权单位,召开项目协调会,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对道路施工的工程进度,工程涉及范围,涉及的管线,施工中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做出部署。在施工中,对危险危害性较大的高中压油气管网的施工现场,应有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产权方及当地应急处置部门到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指导。
  
  六、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每个涉及有燃气、石油等管道施工的项目,都要在认真分析施工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做好预警预防落实工作;同时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组织演练和应急物资的准备工作,做到在第一时间报警,并组织开展自救,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各施工单位及有关建设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向所有施工项目传达贯彻通知要求,并组织自查;市、区两级安全监管、建设行政和市政管理等部门要分别组织一次联合专项抽查,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对不按要求整改、隐患严重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保证我市市政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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