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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卫生局、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信运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和药品信息服务,净化网络文化环境,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卫生部、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自2009年7月至10月在全国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我省开展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全国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全省净化社会文化环境集中统一行动成果,扎实推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药品信息服务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统一组织、联合行动,集中清理整治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中的虚假信息和低俗内容,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进一步改善和净化网络文化环境,使互联网成为传播医疗保健服务信息、药品服务信息和科学健康的医药保健知识的重要阵地。 二、主要任务 (一)集中清理整顿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低俗内容。按照《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我省今年3至5月开展了净化社会文化环境集中统一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网络淫秽色情,坚决抵制低俗之风,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扩大和巩固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的成果,继续对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涉性内容及其它违法违规、低俗、虚假信息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1.凡未经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提供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的相关网站主办单位,应在2009年10月15日之前,到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补办审核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网站主办者。 2.凡提供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或综合网站相关频道内容中含有低俗内容、非法性病治疗广告和“性药品”广告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在宣传性知识时涉及性医学、性治疗等面向专业人员开放的性科学研究内容的,应在2009年10月15日之前,由主办单位进行自我清理,清除相关违法违规内容。对拒不改正的,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网站主办者;对拒不执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意见予以关闭。 3.对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各类网站,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依法予以关闭。 (二)集中清理整顿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虚假内容。 1.对经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但医疗保健或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含有名人或普通消费者作功效证明等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或药品广告的;未经医药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传播不科学或不准确医药卫生保健信息误导网民的;在开展性知识宣传时,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未在明显位置标明相关信息来源,或相关信息转载、摘编自非法出版物的,应在2009年10月15日之前,由主办单位进行自我清理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网站主办者;对拒不执行两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意见予以关闭。 2.对未经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擅自在互联网上开通医疗保健机构网站或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虚假医疗保健机构服务信息或销售假劣药品的,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监测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网站主办者;对拒不执行两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意见予以关闭。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虚假的医疗保健机构网站和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向社会曝光,并发布网上医疗保健服务警示和购药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