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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保[2009]12号
【颁布时间】 2009-09-03
【实施时间】 2009-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城市棚改和廉租住房项目金融贷款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切实解决城市棚改和廉租住房项目金融贷款审批时间较长、程序较繁琐的矛盾,我厅与各相关部门进行了积极沟通。省发改委对此事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同意将申请金融贷款的县(市)城市棚改和廉租住房项目可研审批权限委托给市州发改部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现将省发改委有关精神传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主动与当地发改部门协调沟通,将编制完成的可研报告及时上报市州发改部门审批。各市州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帮助所辖县(市)及时与本级发改部门协调沟通,保证县(市)可研报告及时得到批准。市州本级的可研报告仍由省发改委审批。已完成可研审批工作的地区不再此次工作范围内。
  
  二、省里决定分批完成金融贷款的申报工作,第一批于2009年9月9日前完成,第二批于9月14日前完成。请已具备条件的地区务必于9月9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贷款银行。其它地区务必于9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贷款银行。逾期将直接影响当地金融贷款的组织实施。
  
  三、各地区应坚持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在同一银行贷款的原则,同时按照省财政担保、各市县还贷的要求,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性文件。各地区应积极沟通项目可研评估机构,简化可研评估程序,缩短评估时间,进一步加快棚改和廉租住房项目金融贷款进度,确保金融贷款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附件: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省级融资平台贷款的县(市)棚改和廉租住房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复函(吉发改投资函[2009]103号)(略)
  
  
二○○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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