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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鉴于此,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始终处于中心地位,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到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设置是否合理,以及管理人是否认真地履行了职责。作为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来说,它能否依法有效地指定好管理人,合理地确定管理人报酬,有效地对管理人实施监督,又是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关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新破产法施行前夕,抓住管理人制度进行授权性司法解释是非常适时和必要的。为了贯彻执行好这个解释,在此,我想谈两点意见: 一是关于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机制问题。编制机制是决定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能否做到公平的重要保证。“规定”(司法解释)根据授权要求人民法院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这是完全应该的,所组成人员亦是必要的。但是如何使名册编制更显得透明化和公开化,从源头上及早割断权力寻租的问题,则在实施中需要考虑的,可以考虑通过管理人名册公示或增加评审委中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名额解决。二是对管理人的监督。按照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债务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的监督以及破产企业职工和工会等有关组织的监督,其中人民法院的监督是主要的,因为其他监督都要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实施。因此有必要制定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规定,使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规定落到实处。 五、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城市规则”的普遍适用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中国第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地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它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中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有益的诉讼理念和做法,围绕举证责任的内涵和分配规则、当事人自认规则、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举证时限规则、证人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内容,着重在证据的提出、证据的质证和认证的审核认定上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较好地体现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补充的证据提出模式。司法实践表明,证据规定自2001年4月1日实行六年以来,它所倡导的诉讼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民事诉讼秩序有了明显改善,根据民事诉讼规律运作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成为法律职业群体的普遍共识。 进一步深化中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根据中国缺乏法治的传统和广大农村地区生产力水平、文化水平、法制观念的总体薄弱、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依赖“青天”维权意识较强的实际情况,要特别处理好外国经验本土化,“城市规则”农村化、改革成果全民消化,尤其要解决好“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法官行使“释明权”,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关系,使广大人民愿打官司、敢打官司、会打官司,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抓紧总结商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实践经验,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精神,组织商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的起草,经过充分论证和研讨,制定中国特色的体现注重保护交易安全和效率的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规则、尊重商事交易规则惯例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明责任标准和证据审核认定等基本内容的商事诉讼证据规定。这是适应市场经济交易日趋多样、新型和高端化之急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