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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09]201号
【颁布时间】 2009-09-04
【实施时间】 2009-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7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关于三亚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达标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制定的《三亚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达标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三亚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达标检查工作方案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根据《海南省商务厅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达标检查复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商务〔2008〕394号)要求,为了推动我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提高市场档次,规范市场管理,确保广大居民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市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农贸市场达标检查工作是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市场改造质量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达标检查工作的领导,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决定成立由市商务局局长吴海钰任组长,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史晓辉为副组长的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达标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达标检查的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成员由市商务局贸易科、市场科和市财政局企业管理科派人参加,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达标检查的日常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商务厅。
  
  (二)设立专家组
  
  设立市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检查专家组(下称“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专家按照标准要求,对市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向领导小组提交检查报告。
  
  专家组由商务、财政、国资、卫生、工商、质监、食品安全、物价、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人员组成,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达标审查表》的项目与内容进行达标检查。
  
  二、申请检查范围
  
  (一)2007年11月1日前兴建的农贸市场;
  
  (二)符合全省农贸市场总体设置规划要求,并列入改造计划;
  
  (三)按照标准对市场实施全面建设改造,并通过自检达标的;
  
  同时符合以上3个条件的农贸市场可申请达标检查。
  
  三、检查标准
  
  根据海南省商务厅和海南省财政厅制定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达标审查表》进行达标审查,三亚市市区农贸市场为第一类农贸市场,合格标准为540分,“★”符号为必须改造项目;乡镇农贸市场为第三类农贸市场,合格标准为460分,“●”符号为必须改造项目。
  
  四、检查程序
  
  (一)申请
  
  申报企业应按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间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申请达标检查报告;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排污合格证、消防合格证、主体工程验收合格证等证件;
  
  3、市场摊位改造总体平面图、市场建筑设计图;
  
  4、各项管理制度;
  
  5、熟食品摊位经营者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6、市场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名单与照片。
  
  (二)文件审查
  
  市场达标检查专家组负责所有申请企业的文件审查工作。通过文件审查的企业,进入现场审查阶段;未通过文件审查的企业,专家组应提出理由及整改指导意见,并通知企业。
  
  (三)现场审查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专家组应严格按照标准和有关管理工作程序,对通过文件审查的农贸市场进行现场逐项检查,参加检查人员认为达标合格的,应在审查表上签名负责。
  
  (四)审查内容
  
  审查的内容主要依据《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达标审查表》,对市场选址、建筑要求、市场布局、摊位设置、供排水系统、供电设施、消防安全、装修、包装、产品销售、卫生、检测检验、垃圾处理、管理制度、商品准入、证照管理、服务管理、计量管理、人员管理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达标的市场,应及时上报省商务厅;未通过达标检查的市场,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企业整改结束后再申请达标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专家组成员应认真系统地学习与掌握《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做到检查全面,评价科学,审定准确。
  
  (二)市商务、财政部门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检查工作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细致工作,确保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高标准、高质量。
  
  (三)开展市场达标检查工作,应有5人以上,商务、财政部门必须有人参加;
  
  (四)参加市场达标检查工作的人员,不得收取被检查企业的礼品、纪念品、误餐费,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五)市场达标检查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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