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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遂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遂府通[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09-03
【实施时间】 2009-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烟草专卖和酒类流通市场秩序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规范烟草专卖和酒类流通市场秩序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凡从事酒类经营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酒类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酒类随附单溯源制度,建立酒类经营台账制度。
  
  三、严禁生产、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酒制品,严禁为生产、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酒制品提供场地、运输、服务等条件。严禁销售走私烟酒或为走私烟酒提供场地、运输和服务等。
  
  四、凡违反国家烟草专卖、酒类流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拒不执行烟草专卖、酒类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烟草、商务、公安、工商、质监等执法部门要紧密协作,扎实开展整顿规范烟草专卖和酒类流通市场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涉烟、涉酒犯罪行为。
  
  六、社会各界要积极揭发举报不法分子从事的各种烟酒非法经营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并对举报揭发有功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13(烟);5866059(酒)。
  
  特此通告。
  
  
二○○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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