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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办[2009]87号
【颁布时间】 2009-09-22
【实施时间】 2009-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2008年以来,按照国家住建部、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我省实施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为使这一惠民心工程真正落到实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紧紧抓住国家政策扶持的难得契机,以节能改造为中心,与城镇建设、市容市貌整治等项工程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全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通过近一阶段检查发现,有些地方在改造过程中,一是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组织实施,致使改造项目无法达到验收标准;二是改造工程所用材料(产品)不符合国家和省节能改造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节能改造工作顺利实施,要求如下:
  
  一、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开工前,应具备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所选用图集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住建厅批准。
  
  二、施工单位应按《关于加强从事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管理的通知》(吉建管[2006]25号)要求,取得外墙外保温专业施工资质,按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前要对进场的节能材料(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监理单位要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法律法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
  
  四、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采取巡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检查,重点监督建设各方在节能改造中的法定职责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
  
  五、所用的节能产品必须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其中, EPS板、胶粘剂、抹面胶浆、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柔性腻子、弹性涂料、建筑门窗等,性能指标应符合吉林省地方标准《聚苯乙烯(EPS)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22/T278-2005)的要求。
  
  六、既有居住建筑基层墙面复杂,对其改造应根据建筑物的现状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其中,涂料饰面建筑,需对其凿毛处理,凿毛面积大于30%,后刷水泥基界面处理剂;饰面砖建筑,应判断其与基层墙面的粘接力,粘贴强度好、无空鼓现象即可刷水泥基界面处理剂。基层墙面处理后,在强度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即可按《聚苯乙烯(EPS)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22/278-2005)标准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在墙体外保温施工过程中,EPS板粘贴后应使用锚栓辅助加强,每平方米锚栓数量不应少于8个,锚栓应在EPS板粘贴完24小时以上并牢固后安装。锚栓拉拔强度应满足《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标准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改造项目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要求执行,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和节能效果,做好节能改造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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