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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7-04-19
【实施时间】 2007-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电影著作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的讲话

[接上页]

  此外,我要强调的是,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和盗版行为,实行的是行政处罚与司法处罚的双轨制。与许多国家相比较,我国在有关罪名的设定上是比较广泛的;刑罚的幅度是严厉的;诉讼程序也是比较完备的。
  
  我们同时也希望,面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分歧,我们应当加强对话,增进了解,密切磋商,扩大共识,共同促进,减少对立等方式解决和化解存在的磨擦和争端。面对未来,正像对待蓬勃发展的中国经济一样,我们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前景充满信心。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忠实地履行法律职责,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透明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注重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努力营造一个审判高效公正、维权及时有力、违法犯罪必究、维护公平竞争、激励自主创新的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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