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9]91号
【颁布时间】 2009-09-04
【实施时间】 2009-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1、切实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十二五”期间,我市城镇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农村“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70%左右。
  
  2、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民办特殊教育培训机构为辅”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在“十二五”期间,增建海南特殊教育学校培智部,增加招收各类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名额,力争把该校创建为具有实验性、示范性、指导性的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各区可在有条件的乡镇中心校建立特教班,解决农村特殊儿童入学问题。也可在城区普通中小学开设“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教学班,以满足本区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要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法接受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建立和完善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培训机构,切实保障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
  
  3、积极发展学前残疾儿童教育及康复事业。残联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我市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并依托社区,联络家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康复工作,在教育教学方面接受教育部门的指导。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会团体、家庭开发6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训练以及各类教育活动。各示范幼儿园要带头招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并给予特殊关爱,实施特殊教育。
  
  4、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特殊教育学校应结合学校布局调整,积极创造条件,开办职业高中班,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5、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市、区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残疾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报名、推荐、录取工作,满足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我市职业学校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考生,可减免考试报名费,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学成才。
  
  6、多渠道采取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残疾青壮年扫盲工作纳入我市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各部门、各组织和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和协助此项工作,降低我市城乡残疾青壮年文盲率。
  
  二、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
  
  7、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所必需的经费。按高于普通初级中学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从2010年起,市财政在现有教育经费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师资培训和帮扶贫困残疾学生就学等,保证特殊教育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办学经费。
  
  8、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从2010年起,市、区残联每年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拿10%用于特殊教育的职业教育、就业培训;民政部门要根据福利彩票的发行情况,尽可能增加投入,用于全市特殊教育事业和资助家庭困难的残疾少年儿童生活。市、区新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应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活动需求。
  
  9、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特殊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