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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津安生[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9-04
【实施时间】 2009-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9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交通运输方面。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合理安排车次,确保旅客出行安全;二是加强对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全面检查运输车辆技术性能和状况,坚决杜绝带“病”运行;三是对辖区内运输车辆进行排查摸底,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肃查处酒后驾驶行为;四是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的监管,严禁农用车载客,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特种设备方面。要加强对承压容器、采用各类气体作为工艺条件生产、施工作业等方面,以及压力管道和复杂环境条件场内特种机动车辆等方面隐患排查,防泄漏、防电击、防机械伤害。
  
  人员密集场所方面。一是全面排查公共空间私搭乱盖、高层楼群拆改建筑结构的出租房屋、“三合一”场所等方面的隐患,防火灾、防踩踏;二是加强对商(市)场、宾馆饭店、车站、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地下空间经营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三是加强检查,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完好,严肃查处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要投入资金和专业人员,加强国庆节期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四、落实预案,加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和专家等应急资源,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节日期间领导干部要坚持值班检查制度,尤其是连续性生产、经营、施工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必须亲自值班带班,现场检查,作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不得拖延和推诿;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处置,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国庆节期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各区县、各部门要在10月8日10时前,将国庆节期间各类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传真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杨琳琳传真电话:28208836)。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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