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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吴政办发[2009]141号
【颁布时间】 2009-09-07
【实施时间】 2009-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0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全市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吴忠市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吴忠市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吴忠市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吴忠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清理,了解和掌握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摸清全市征地补偿费的拖欠底数,全面兑付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二、主要内容
  
  (一)查清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拖欠情况。按照市直部门、县(市、区)、乡(镇)、企业等进行分类调查统计,全面掌握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的情况,并如实报送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筹措资金按期兑付。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资金筹措办法,兑付及监督措施,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征用土地和其他土地权利人手中,杜绝截留、挪用资金行为。
  
  (三)纠正土地征用中的政策不一致问题。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近年来征用农民土地和其他土地补偿过程中法律、规章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现行的征地补偿费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同时检查有无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监督措施,对违纪行为是否进行了纠正。
  
  三、方法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整改落实与总结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由各县(市、区)、各部门自查,市政府初验,自治区检查验收。这次清理工作从2009年9月5日开始到2009年11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5日-9月15日)。各县(市、区)、各部门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拖欠、截留、挪用的底数,掌握征地补偿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如实填报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表格,9月15日前交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改落实阶段(9月16日-10月11日)。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全面兑付拖欠、截留、挪用的征地补偿费。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2日-11月20日)。各县(市、区)、各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包括问卷调查)、清理公示的程序进行初验。
  
  四、组织机构及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监察、国土、建设、审计、规划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赵永清(吴忠市常务副市长),副组长为刘永祥(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为孙元刚(财政局局长)、张福新(监察局副局长)、马洪海(建设局局长)、白永祯(审计局局长)、马跃军(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局长)、马林华(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吴金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永祥同志兼任。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按照“谁拖欠,谁清理”的原则限期兑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市区征地补偿费进行清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市区拆迁过程中的征地补偿费进行清理,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的筹集和兑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做好相应的审核清理工作,及时沟通解决补偿费清理过程中的问题。
  
  (三)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妥善处理好保障发展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工作力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集中力量,对历年发生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清理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区别情况,加以解决。按照“谁拖欠,谁清理”的原则限期兑付。对在建项目或拟建项目按照先兑付征地补偿费,后安排施工建设资金的程序进行。逾期不兑现的,视情况收回土地;对当地经济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害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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